(2017)闽0681民初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林建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林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5055号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白礁村潘厝新村A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FH632R。经营者:姜宗銮,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建明,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林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的经营者姜宗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建明立即向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支付租金7590元(从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按230元/天计算);2.判令被告林建明立即向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支付车辆维修费6520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林建明承担。诉讼过程中,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林建明立即向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支付租金7360元(从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按230元/天计算);2.判令被告林建明立即向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支付车辆维修费6520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林建明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16日签订一份《绅杰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闽E×××××车辆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为230元/天,租赁期限为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8日。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使用,然而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归还车辆。2017年8月18日,原告通过GPS定位查找到该车辆,但发现车辆受损严重。原告将车辆拖回到金山角汽车美容快修城维修,共花费维修费6520元。请求判如所请。林建明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作答辩和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6日,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林建明签订一份《绅杰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将闽E×××××车辆出租给林建明使用,租金为230元/天,租赁期限为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8日,共2天。同日,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依约将闽E×××××车辆交付林建明使用,林建明依约支付押金500元及租金460元。租赁期限届满后,林建明未依约归还车辆。2017年8月18日,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找到该车辆,发现该车辆局部受损,并立即报警。2017年8月19日,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将该车辆送到龙海市龙池金山角汽车配件店维修,共花费维修费用6520元。以上事实有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提供的《绅杰汽车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报警回执、维修单、发票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依约将租赁物交付林建明使用,林建明有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期归还租赁物。而林建明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却既不归还租赁物,也不办理续租手续或继续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的租金损失7360元(32天×230元/天)。林建明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未能妥善保管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请求林建明支付维修费用652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林建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109)?)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30)?)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租金损失7360元。二、被告林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绅杰汽车租赁服务部维修费用652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被告林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燕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