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董蒙蒙与刘茂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蒙蒙,刘茂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民初2395号原告:董蒙蒙,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男,汉族,1985年12月30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茂盛,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放,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号*幢**层。负责人:李春辉,该公司经理。原告董蒙蒙与被告刘茂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8月9日,依法委托菏泽成武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程度、误工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蒙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被告刘茂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放,被告太平保险济南公司担交了答辩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蒙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55150.86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6日,被告刘茂盛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董蒙蒙驾驶的鲁R×××××号微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董蒙蒙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茂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刘茂盛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刘茂盛辩称,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尚有2000元的财产损失未赔偿,被告太平保险济南公司应予赔偿。被告太平保险济南公司辩称,对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无异议,但我公司已根据判决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同事故中另一伤者12万元,尚有2000元的财产损失未赔偿,请法院依法处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6日23时50分,原告董蒙蒙驾驶鲁R×××××号微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巨野青龙公路32公里+163米徐楼至任店公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告刘茂盛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董蒙蒙及乘坐鲁的R60M32号微型轿车的舒凤杰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蒙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茂盛负次要责任。原告董蒙蒙在巨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头皮裂伤术后,右侧肢体皮肤擦伤,支出医疗费10756.9元,另有刘茂盛为原告支出门诊费2462.8元,以上合计13219.7元。经鉴定,原告董蒙蒙因交通事故致额部疤痕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车辆损失为883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亲董仲红护理,其长年在外地打工。被告刘茂盛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原告董蒙蒙20**年4月3日,与上海信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居住。2016年3月-5月份工资均为3600元,平均日工资120元。本院认为,被告刘茂盛与原告董蒙蒙均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董蒙蒙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茂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董蒙蒙负主要责任,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原告董蒙蒙支出医疗费13219.7元,有医院出具的单据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在上海信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日平均工资为120元,经鉴定,误工时间为120天,其误工费为14400元(120元/天×120天)。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护理人员所在的村委会证明其长期在外务工,且提供了驾驶证、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但资格证上没有注明服务单位,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切证明护理人员在原告发生事故时从事交通运输业,对原告要求按照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农村劳动力在外务工及收入情况,本院酌情对原告的护理费按每天100元计算,护理时间为住院期间12天。原告的护理费为1200元(100元/天×12天)。原告住院期间确实支出了交通费,但原告要求赔偿1000元过高,酌情认定200元。原告住院12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60元(80元/天×住院天数12天)。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被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调解,原告同意伤残系数按15%计算赔偿金,被告放弃重新鉴定。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董蒙蒙虽系农村居民,但在上海信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续工作居住一年以上,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山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94635元(31545元/年×20年×15%)。原告车辆损失经鉴定为8830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支出鉴定费2100元、评估费600元,共2700元,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费发票等为证,属实际支出,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董蒙蒙因交通事故致残,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本院应予支持,根据原告伤残情况,要求2000元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董蒙蒙的损失为:医疗费13219.7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残疾赔偿金94635,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财产损失8830元,鉴定费2700元,以上合计138144.7元。被告刘茂盛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太平保险济南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该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同事故中的另一伤者舒凤杰12万元,因此,太平保险济南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136144.7元(138144.7元-2000元),因被告刘茂盛负事故次要责任,酌情由其承担以上损失的30%,计款40843.41元(136144.7元×30%),扣减已支付2462.8元,尚需赔偿38380.61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董蒙蒙财产损失2000元;二、由被告刘茂盛赔偿原告董蒙蒙各项损失38380.61元;三、驳回原告董蒙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赔偿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刘茂盛负担430元,原告董蒙蒙负担1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松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宗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