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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青巨鑫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淄博农鑫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巨鑫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淄博农鑫牧业有限公司,淄博龙威化工有限公司,刘树海,王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巨鑫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73号。法定代表人:卢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农鑫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广青路。法定代表人:刘树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龙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城镇前营村。法定代表人:李光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树海,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王明丽,女,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执行的高青巨鑫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淄博农鑫牧业有限公司、淄博龙威化工有限公司、刘树海、王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传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