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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侯强与宋祖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强,宋祖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侯强,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宋祖润,男,汉族,1978年6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侯强与被执行人宋祖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侯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9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祖润偿还借款25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侯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30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未实现的债权,在两年内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