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兵兵申请执行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兵,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王兵兵,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素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窦江鹏,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兵兵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293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6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14套房产;冻结了其农业银行的基本账户。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一百七十余件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同时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部分民事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因案情复杂、涉及人员较多,经综合考虑且最大程度保护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申请人不同意和解,因该案再审程序仍未完结,同时有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部分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中,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10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宏侠人民陪审员 苗东君人民陪审员 钱 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