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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30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晓梦与岑子呈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梦,岑子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30888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梦,女,199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岑子呈,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杨晓梦与被执行人岑子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粤0104民初8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岑子呈应一次性返还欠款本金620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岑子呈银行存款人民币819.56元(其中发还申请执行人769.56元,交纳执行费50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责令其于10月2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4执308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洁萍审判员  覃立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冠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