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05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志杰与孟海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杰,孟海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05816号原告:李志杰,公民身份证号×××,男,194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李增伟,公民身份证号×××,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孟海林,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杰诉被告孟海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65元减半收取1688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志杰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苗 磊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