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5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永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5132号之一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五一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5184383-X。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桂,公司员工。被告:郑永光,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马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