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3民初5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俊与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939号原告:何俊,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昆,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涛,男,1978年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告何俊与被告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何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何俊负担。审判员 王 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