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5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俊与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939号原告:何俊,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昆,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涛,男,1978年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告何俊与被告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何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何俊负担。审判员 王 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