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华与海城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马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华,海城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付华,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人。被执行人:海城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温香镇后坎村。法定代表人:马冬菊,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马东,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申请执行人付华与被执行人海城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马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祖坤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路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