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马梦洋,汪莉,马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60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一景路2号时代广场8-12号。负责人:倪永。被执行人: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号。投资人:马梦洋。被执行人:马梦洋,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汪莉,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马杭锋,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马梦洋、汪莉、马杭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10万元及利息。在本案的执行中,从另案分得被执行人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位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108号房产拍卖款610万元,除被执行人马梦洋位于嵊州市嵊州大道南1688号信源国际商业城15号楼10354、10355、10356外(另案首查封,系预告登记,暂无法处置),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