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贾积华、孙晖、王英、陈玉芳、王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贾积华,孙晖,王英,陈玉芳,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机场路新加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5879511-8。法定代表人:尹���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贾积华,女,汉族,生于1960年1月18日,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孙晖,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英,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陈玉芳,女,汉族,生于1942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关于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兴和信公司)与贾积华、孙晖、王英、陈玉芳、王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孙晖、王英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绵州路南段14号3栋1单元5楼2号抵押房屋(面积76.44平方米,证号:绵当权证市房监改字第000009XXXX号)和陈玉芳、王莉名下位于��阳市涪城区安昌路南31号1栋2单元3楼2号抵押房屋(面积211.08平方米,证号:绵房权证涪城字第20110XX**号)予以评估,评估价分别为34.73万元和103.68万元。本院委托拍卖,三次拍卖流拍,流拍价分别为26.57万元和79.32万元。本院委托变卖,2017年6月20日变卖期届满后,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兴和信公司申请以流拍价以房抵债。查明,抵押房屋系被执行人孙晖、王英和被执行人陈玉芳、王莉各自唯一居住房屋。申请执行人兴和信公司书面承诺妥当安排被执行人孙晖、王英和被执行人陈玉芳、王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住所后再腾空、交付房屋,并已告知将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支付五至八年租金。另查明,被执行人贾积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兴和信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晖、王英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绵州路南段14号3栋1单元5楼2号房产(证号:绵当权证市房监改字第000009XXXX号)作价26.5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欠款26.57万元。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将被执行人陈玉芳、王莉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南31号1栋2单元3楼2号房产(证号:绵房权证涪城字第20110XX**号)作价79.3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欠款79.32万元。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成都兴��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被执行人孙晖、王英、陈玉芳、王莉应在本裁定送达后六个月内腾空并迁出涉案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蒙柳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