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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与台州金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台州金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631号原告: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新城区工业园金园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张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金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十份村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孙丽华,董事长。原告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金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陆海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翁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