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传友、李旭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友,李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鲁1402执947号申请人:张传友,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旭东,男,汉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住德城区。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对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法院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且书面同意此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李旭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传友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旭东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李旭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 曹 富 新执行员 : 王 树 龙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司 志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