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财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周艳圣对孙立忠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艳圣,孙立忠,张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221号申请人:周艳圣,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孙立忠,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张德海,男,汉族,1960年9月1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周艳圣与被申请人孙立忠、张德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德海的银行存款1310800.00万元或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周凤廷中国建设银行景阳大路支行,账号:X内存款120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张德海等额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张德海建设银行长春大街支行,账号:X内存款1310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张德海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周艳圣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