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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10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郁美丽与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美丽,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10084号原告:郁美丽,女,195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负责人:余震,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卫华、黄洋戬。原告郁美丽诉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郁美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按原告郁美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学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