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毕海燕、赵小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海燕,赵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毕海燕,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桃园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赵小龙,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王家庄乡板市村人,农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毕海燕与赵小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晋098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小龙在有关金融单位的存款494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