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9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吴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吴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105号原告: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喆,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焜,男,该中心职员。被告:吴伟,女,1944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系被告女儿。原告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吴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吴伟的起诉。审 判 员 张志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李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