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盘法拘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道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盘州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盘法拘字第201号被拘留人黄道春,男,195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拘留人黄道春在本院执行的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拘留人黄道春拒不履行(2016)黔022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黄道春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承办人:杨世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