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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30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石建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30刑初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建苟,曾用名石见苟,男,l972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刑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建苟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群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建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石建苟在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通道县”)双江镇城东大市场内,使用镊子扒窃被害人石某上衣口袋中的现金未得手。随后,在附近寻找扒窃目标的石某1(另案处理)尾随石某并使用镊子从石某上衣口袋中扒窃人民币1000余元。2、2016年12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石建苟在通道县双江镇城东大市场一楼服装区的一摊位前,使用镊子扒窃被害人李某上衣口袋中的人民币300余元。3、2017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石建苟在通道县双江镇城东大市场西门处,扒窃了被害人吴某上衣口袋中的人民币400余元。同年4月29日,石建苟在城东大市场被吴某的家属认出并被要求退还财物,石建苟当场退还给吴某家属人民币400元。4、2017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石建苟在通道县双江镇行政街电信局路口,使用镊子从被害人玉某背着的双肩包内扒窃到一个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440元。2017年6月7日,被告人石建苟被通道县公安局传唤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建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张某、孙某、吴某1、吴某2、石某1的证言、被害人石某、李某、吴某、玉某的陈述、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建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建苟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石建苟在对被害人石某实施扒窃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石建苟退赔部分被盗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建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魏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 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