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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7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与卢必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卢必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7419号原告: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郑妙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该公司员工。被告:卢必存,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必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已预交529元,按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还504元),由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