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杜成荣、聂君凤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荣,聂君凤,陈春玲,陈晓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成荣,男,194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聂君凤,女,194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陈春玲,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陈晓度,男,200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杜成荣、聂君凤与陈春玲、陈晓度共有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4日向陈春玲、陈晓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860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496.00元、诉讼保全费1193.00元、申请执行费11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春玲的银行存款898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