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恢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钟云龙、高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钟云龙,高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144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钱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云龙被执行人高原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钟云龙、高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16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抵押房屋已拍卖,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已列为失信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2执恢14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毅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