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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与苏亮军、冯霞娥、苏亮明、张霞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苏亮军,冯霞娥,苏亮明,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807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墙头农业园区墙头村。负责人李志强,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功,系该分理处员工。被告苏亮军,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冯霞娥,女,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苏亮明,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张霞女,女,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与被告苏亮军、冯霞娥、苏亮明、张霞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