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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象山新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项亚颖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新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项亚颖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865号之一原告:象山新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城东工业园知新路12号。法定代表人: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奕仲,男,该公司职工。被告:项亚颖,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新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项亚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象山新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新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74元,减半收取计3037元,由原告象山新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芝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雪雯?PAGE?2??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