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8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辉与河南凯华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河南凯华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419号原告王辉,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河南凯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东侧崔庄路北。法定代表人李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被告河南凯华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再协商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