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5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盛锦兵、严道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锦兵,严道胜,武汉市洪山区凯撒健身馆,施学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锦兵,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兆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道胜,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凯撒健身馆,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号新干线生活广场*楼。经营者:李凯。原审被告:施学义,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诉人盛锦兵因与被上诉人严道胜及原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凯撒健身馆、施学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锦兵以与被上诉人严道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盛锦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锦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上诉人盛锦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兰审 判 员 汤晓峰审 判 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 丹书 记 员 钟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