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辖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十堰大豫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豫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欣华,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大豫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成,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主要负责人:何刚,分公司经理。上诉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大豫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836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81号,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十堰大豫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杜 语审判员 代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承霖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