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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段宇燊、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宇燊,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财保62号申请人:段宇燊,男,汉族,1994年8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现住沙河市。被申请人: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73567617。法定代表人:刘海锋,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号金岭大厦*号酒店式公寓楼*单元2901。被申请人: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00664822。法定代表人:刘海锋,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号金岭大厦2-3-2902。申请人段宇燊与被申请人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万元的位于广宗县和平路北段西侧金筑凤凰城的预售房。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宇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万元的位于广宗县和平路北段西侧金筑凤凰城的预售房。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