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高飞、耿秀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飞,耿秀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特1号申请人:高飞,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孟津县。被申请人:耿秀梅,女,汉族,1960年3月30日出生,住孟津县。申请人高飞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耿秀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申请人高飞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将案件移交司法鉴定。2017年10月24日,申请人高飞向本院提出撤回鉴定申请,并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飞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高飞承担。审判员 臧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英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