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叶志林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96号罪犯叶志林,男,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现在连云港监狱八监区服刑。罪犯叶志林于2004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2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志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4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志林自入监以来,在现实改造中坚持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多次找民警汇报思想,表示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深深的自责与后悔。该犯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期间积极发言,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先后获得四个监狱表扬,罚金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志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志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志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