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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洮南市人民政府与张振富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洮南市人民政府,张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81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住所:洮南市团结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纪刚,市长。委托代理人刘世成,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委托代理人张宇娜,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被执行人张振富,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洮政房征补[2015]13028号关于对张振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搬迁、腾房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世成、张宇娜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送达听证通知,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被征收人房产情况:有产权证的房屋一处,砖瓦(实际为砖平)结构,非临街住宅,建筑面积为45.57平方米,产权人系张振富。附房四处为:砖瓦结构、建筑面积为5.44平方米、8.46平方米;木棚结构、建筑面积为2.86平方米;砖平结构鸽舍、建筑面积为4.84平方米。根据该征收区域多数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结果,洮南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洮南市团结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附房、附属设施及装潢找差进行估价,有产权证的房屋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为84895元,附房四处经评估市场价值合计为人民币7871元,其他附属设施及装潢找差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27元。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洮政房征补[2015]13028号关于张振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被征收人张振富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作出如下补偿:(一)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二)1、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附房、附属设施及装潢找差征收补偿费金额人民币为9898元(大写:玖仟捌佰玖拾捌元整)。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130号地块内,对其住宅房屋进行回迁安置住宅楼房为45.57平方米。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户型安置。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签订协议之日起18个月后,如提前或延期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三)搬迁补助费: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四)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每户(一个房屋产权证为一户)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200.00元。被征收人不能自己解决过渡用房的,周转用房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但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用,详见周转用房通知书。(五)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当日接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决定书规定的搬迁、腾房义务。洮南市人民政府遂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洮政征催字[2016]第1301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征收人送达,限被征收人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签订补偿协议书、搬迁、腾房义务,但被征收人仍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征收人依法履行洮政房征补[2015]13028号关于对张振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限期搬迁义务,并提供了作出洮政房征补[2015]13028号征收补偿决定的40组证据。被执行人张振富经本院依法送达听证通知书,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被执行人张振富于本院组织的书面调查中表示,因残疾行动不便,要求回迁一套65平方米的一层住宅楼及一套45平方米的住宅楼(无楼层限制)或相同价值的货币补偿,用于看病,并提供了房屋产权证一份、残疾证一份、洮南市军塑鸽业俱乐部牌照一个。经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洮政房征补[2015]13028号关于对张振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依据,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对张振富作书面调查,被执行人张振富家的房屋情况与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房屋事实情况一致,没有漏项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张振富在本院组织的调查中所出示的三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该征收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公示,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了搬迁、腾房义务,被征收人张振富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张振富房屋作出的洮政房征补[2015]130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安置补偿合理,应当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履行房屋搬迁、腾房义务。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洮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洮政房征补[2015]13028号关于对张振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洮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吴士伟审判员  卢伟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开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