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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0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照文与黄金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照文,黄金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064号之二原告:陈照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徐辉,系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何志平,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照文诉被告黄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照文以与黄金华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不需要法院再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照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照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陈照文承担。审 判 长  陈国盛人民陪审员  陈惠文人民陪审员  何苏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