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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7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管玉成与张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玉成,张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07执22号申请执行人管玉成,男。被执行人张金国,男。本院受理的管玉成申请执行张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化肥款4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07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后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宗伟审 判 员  韩光杰代理审判员  杨兆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