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陈某1、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陈某1,陈某2,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4784号原告:任某,男,199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女,199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陈某2,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某,女,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纯峰,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被告陈某1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纯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证人张媛媛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6600元、黄金饰品2466元、衣服鞋子2000元、手机4880元,合计2594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相识,随后确认恋爱关系。双方于2017年6月22日按农村传统习俗定亲。被告向原告索要16600元彩礼、价值2466元的黄金戒指、价值2000元的衣服鞋子。因双方已经定亲,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彩礼。由于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在双方相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不仅脾气暴躁,而且经常无端与原告及其家人争吵,甚至辱骂原告父母,并摔坏原告新购买的苹果手机一部。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已无缔结婚姻的可能。被告陈某1辩称:一、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二、原被告之间系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从未向原告索要彩礼款的事实,和原告共同生活并怀孕,由于原告长期使用暴力,原告让被告把孩子流掉,并已流产;三、综上,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恳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任某与被告陈某1经媒人张媛媛介绍认识,认识一周后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双方于2017年6月22日定亲。在定亲的过程中按当地风俗,三被告共收受原告定亲礼金16600元。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当地民间习俗,即婚礼由双方家庭共同操办,亦以家庭形式接受对方彩礼及物品,被告陈某1、陈某2、刘某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基于原告任某与被告陈某1共同居住生活情况,及被告陈某1怀孕流产的事实,并考虑本地的风俗习惯,三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16600元,酌情共同返还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黄金饰品价值2466元,因举证不能,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被告购买的衣服鞋子,应视为对被告的赠与,被告不负返还义务。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损坏手机款488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损坏原告手机的事实,因此,对于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1、陈某2、刘某共同返还原告任某彩礼款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任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天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影(2017)皖1225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