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希珍与何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希珍,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何希珍,女,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何强,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希珍与被执行人何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征求申请执行人何希珍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宏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