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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希珍与何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希珍,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何希珍,女,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何强,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希珍与被执行人何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征求申请执行人何希珍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宏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