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蔡志徽与潘金强、谭小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徽,潘金强,谭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志徽,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金强,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谭小莉,女,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蔡志徽诉被告潘金强、谭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5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潘金强、谭小莉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志徽返还借款本金5975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潘金强、谭小莉承担案件受理费5485元。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潘金强、谭小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实际开办经营的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潘金强无登记的房地产;被执行人谭小莉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良路39号雍景豪庭3座1102房屋1间。向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谭小莉无登记的车辆;被执行人潘金强有粤X×××××小型汽车1辆,因下落不明而暂无法扣押作变现处理,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潘金强的上述车辆予以登记查封,查封的期限为2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逾期申请产生的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在另案(2017)粤0606执1681号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现处理(拍卖)被执行人谭小莉的上述房屋,所得价款1045000元。上述执行款1045000元不足清偿被执行人谭小莉的全部债务,本院依法进行财产分配并分配完毕。扣缴本案执行费5942.71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395722.89元。本案已执行的标的395722.89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异议。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异议。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