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舒忠彬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忠彬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460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忠彬,曾用名“舒忠伦”,绰号“兵兵”,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屏山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声权,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忠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忠彬及其辩护人陈声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舒忠彬使用杨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信州区闽光宾馆416房间。同日15时许,在该房间内,被告人舒忠彬提供毒品,容留张某、王某、夏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同日23时许,被告人舒忠彬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舒忠彬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舒忠彬的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开房记录及住宿登记、微信转账记录、证人张某、王某、夏某、文某的证言、被告人舒忠彬的供述与辩解、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忠彬违法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甲基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舒忠彬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忠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吴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诗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