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方学兵、刘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学兵,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方学兵,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刘浩,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方学兵与被执行人刘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刘浩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5元、保全费1370元、执行费59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浩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敖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