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桂贤、王生琴、欧仁婷、欧仁雪、欧仁皓与王立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贤,王生琴,欧仁婷,欧仁雪,欧仁皓,王立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451号原告苏桂贤,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王生琴,女,1942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欧仁婷,女,200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欧仁雪,女,200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欧仁皓,男,201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立刚,男,35岁,现住址不详。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原告苏桂贤、王生琴、欧仁婷、欧仁雪、欧仁皓与被告王立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6月1日22时5分,欧喜波驾驶AJ驾驶AJ7×7号摩托车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G334XG673KM+43M处,与前方王立刚发生事故后无法移动的吉J53×3轿车追尾相撞,造成欧喜波当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欧喜波负事故主要责任,王立刚负事故次要责任。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2652.40元,丧葬费257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6497.54元,上述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交强险死亡赔偿金中优先赔偿,交强险足额承担死亡赔偿金之外的,按40%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立刚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王立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桂贤、王生琴、欧仁婷、欧仁雪、欧仁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长军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