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丽与济南浩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济南浩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373号原告:李丽,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英杰(系原告之夫),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济南浩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光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立,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济南浩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0元,减半收取14100元,由原告李丽负担。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