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吉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万麒、李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吉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万麒,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284号申请人攀枝花市吉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米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935、9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309487881N。被执行人万麒,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李彬,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自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