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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6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武强、李改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任武强,李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6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执行人任武强,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生,河津市赵家庄乡赵家庄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改云,女,汉族,1986年8月16日生,河津市樊村镇史家庄村人。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武强、李改云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武强、李改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任武强、李改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