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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葛爱民、何芳、西安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葛爱民,何芳,西安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葛爱民,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执行人:何芳,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执行人:西安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东段3号香克林小镇11幢3单元30107室。法定代表人:时晓利,常务副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葛爱民、何芳、西安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常 斌执行员 侯剑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鸽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