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龙与魏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魏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435号原告:陈龙,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魏青山,男,48岁,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原告陈龙与被告魏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背自愿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龙负担。审判员 李殿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炳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