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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龙与魏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魏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435号原告:陈龙,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魏青山,男,48岁,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原告陈龙与被告魏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背自愿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龙负担。审判员  李殿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炳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