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16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雷与宣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16071号申请执行人陈雷,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宣峰,男,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71317号原告陈雷与被告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宣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雷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宣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713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国审判员 谈晓峰审判员 周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