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7)执89 申请执行人李文康与被执行人张卫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康,张卫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89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康,男性,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张卫哲,男性,汉族,1988年11月09日出生,住宝鸡市岐山县。本院在执行李文康与张卫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卫哲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67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