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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世举与门洪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举,门洪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84号申请人徐世举,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门洪余,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徐世举与门洪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徐世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门洪余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二、冻结徐世举在中国建设银行九台支行的存款作为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