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涛与任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涛,任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351号原告:郭涛,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任海平,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郭涛与被告任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郭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郭涛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