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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涛与任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涛,任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351号原告:郭涛,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任海平,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郭涛与被告任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郭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郭涛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