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康凤珍与王晓林、任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凤珍,王晓林,任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171号申请人:康凤珍,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王晓林,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任相生,男,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晓林驾驶的冀H×××××、冀H×××××号重型普通半挂货车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0000.00元。担保人滦平县隆昌百货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HKB5**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WDDUG6CB、发动机号码:27682430207937)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凤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晓林驾驶的冀H×××××、冀H×××××号重型普通半挂货车一辆及行驶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 关注公众号“”